基因伦理需要引入“独特权”

【字体: 时间:2002年10月24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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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克隆技术等使基因伦理问题更为突显,因为它们将使人的基因、孕育和出生过程在更深程度和更广范围受到干预。这类干预可以分为消极的和积极的。消极干预是以治疗疾病或弥补某些先天不足为目的的,积极干预是以进一步改善人的特征或属性为目的的。一般而言(至少在笔者看来),对于消极干预的争议,倾向于达成肯定的共识;对于积极干预的争议,倾向于达成否定的共识。为什么要否定积极干预呢?这主要是基于人权方面的考虑。有关文献中常常提到的人权问题包括:基因歧视问题、隐私权问题和自由选择问题等。 

前两个问题相对容易并且可以同时解决,即给基因隐私权立法:每个人的基因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传给他人。第三个问题则相对困难一些,首先自由选择权这个提法就有些不妥,因为人的出身本来就是不能自由选择的。也有人提出平等权,但在我看来也是不妥的。如果说只因克隆人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因而是不平等的,那么自然人也是其父母生产出来的因而也是不平等的。那么,基因技术或克隆人技术究竟侵犯人的什么权利呢? 

基因技术或克隆人技术所侵犯的是人的独特权。每个人有权利要求自己具有独特性,这种独特性是不能由任何人事先确定的,包括他的父母。如果有了这样的立法,那么,任何人都无权事先设计另一个人的基因,因为这样设计出来的基因就不具有独特性了。美国独立宣言只提到三种人权即生存权、自由权和获得幸福的权利,隐私权是后来才提出的。现在,从基因伦理出发,我们有必要也有理由提出独特权。 

关于独特权问题有两点需要进一步讨论。一是独特性的界定,另一是对改变基因的条件界定。首先,独特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任何人都在一定程度上被其父母的遗传基因所决定;但是这种决定只是部分的,后代仍有一定程度的变异性。为什么人们对克隆这样的无性繁殖比较敏感,是因为无性繁殖的决定性程度太大,变异性程度太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反对无性繁殖。其次,人为改变基因并非绝对不允许,对于病态基因还是可以改变的。这样,就需要能够在病态基因和正常基因之间做出区分。这个标准如何确定是一个问题,但这主要地不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而是一个医学技术问题。 

赋予人们独特权,一方面与维护个人尊严有关,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持和促进人类的多样性。在自然界,生命繁殖开始时都是无性的,后来才发展成为有性的。有性繁殖增加了变异的可能性,从而增强了物种的竞争力和适应力,这是生物进化中非常重要的一步。与此相反,无性繁殖导致群体的每个个体都一样,从而增大了这个物种被消灭的风险。因此,无论着眼于维护个人尊严的主观需求还是有利于人类进化的客观效果,人们都需要拥有独特权。相应地,我们应当尊重自然选择或自然繁殖的偶然性或随机性,而反对人为选择或人工繁殖的必然性或决定性。当然,出于治疗疾病或弥补某些先天不足基因的目的而进行的干预可以除外。 

来源:科学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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