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科学之争还是伦理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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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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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340X300]关于脑死亡的争论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但这次由医学专家以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的身份,在正式场合公布脑死亡诊断标准,其意义还是不同寻常。争议声中,脑死亡立法还是在稳步推进,以脑死亡来界定生死,大概已经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如果以唯物主义的观点视之,人的死亡首先是一个科学问题,如何对待死者,才是社会伦理问题。而在人们的经验中,以呼吸、心跳长时间停止为表征的死亡,是一个可以直观判定而无须争议的事实。科学问题已经解决,随之而来的伦理问题可以与科学问题截然分开。
而脑死亡概念的提出,却颠覆了人们对死亡的经验判断。在人们还不能普遍接受以科学的而非经验的方式对生命进行判定时,科学问题就与伦理问题搅到了一起。在过去关于脑死亡的各种争论中,医学家们始终坚持强调脑死亡就是死亡,因此脑死亡标准的实施并不给人们增加额外的伦理难题。而反对实施脑死亡标准的人也往往首先对脑死亡标准的科学依据提出质疑。而如果这一关不过,那么生者面对的伦理问题就不是如何对待死者,而是拯救还是放弃的伦理困局。
因此,如果要推动脑死亡的立法,医学界首先要做的,是清晰地将科学问题与伦理问题进行剥离,以切实可靠与有效的证据和方法告诉人们:脑死亡就是死亡。进而让人们像接受以往对死亡的经验判断一样地接受脑死亡对生命的宣判。在这个基础上再来谈论死者的医疗费用,或对死者的器官移植,应该没有太大的障碍。
不幸的是,医学界在提出脑死亡立法的同时,就急切地提出了节省医疗费用和脑死亡者的器官利用价值问题,甚至有人直接将其列为推动脑死亡立法的理由。尽管上述两个问题可能一直在困扰着我们的医生,但在普通百姓还不敢以脑死亡来对自己的亲人进行是死是活的判断的时候,医学界即使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也需要在论证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公众的心理感受,以消除公众的伦理困惑。
人类对自己、对生命、对死亡的认识,总是在不断地发展。现在被视为“自然”的死亡标准,一定也曾经有过不断验证然后被普遍接受的过程;第一个把不再喘气的亲人埋掉的人,一定也有过踌躇。因此如果脑死亡确实是一个可靠的标准,就一定会逐渐被公众所普遍接受。在此之前,最好还是慎言脑死亡者的利用价值。
如果立法者出于必要的原因而等不及公众观念的转变,那么即将出台的法律也还有必要尊重公众的意愿——法律只是赋予亲属选择抢救还是放弃、同意或者拒绝器官移植的权利,而不是以法律的名义规定脑死亡者自动成为器官移植的“供体”。卫生部官员曾经表示,即使脑死亡立法,脑死亡和传统的死亡标准也可以“并行”,这应该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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