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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10年09月13日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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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分为总则、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出境、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45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应当遵守条例。
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条例规定,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的拟定、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建立的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鉴定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